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对于汽车报废回收来说,第三个难题就是市场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指导规范。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但包括“五大总成”在内的很多废旧汽车零部件依旧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这直接扰乱了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导致大量报废汽车零部件重新被装备到车上,变成一颗颗奔跑在路上的“定时炸弹”。
一位汽车业内专家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表明国家已经意识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当前所处的尴尬地位,以及通过回收企业这个抓手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力度的决心。从当前我国汽车报废回收现状来看,在以旧换新补贴逐渐开始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已经成为整个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最好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