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加盖公章) ;(外地证件需写说明) (5)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应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