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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啦: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