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部资质办)
许可条件
一、一级资质申请条件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管理能力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的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管理能力
2、已建成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