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对象范围及申报渠道
职称评审范围和对象应为我市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本单位人事部门逐级申报参加评审。
2)人事档案关系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通过人事档案在管的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参加评审。
3)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档案托管证明,经用人单位推荐,通过单位注册纳税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4)人事档案关系非我市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由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5)符合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按考核认定方式申报。办法另行发布。
二、申报评审级别和专业设置
1)我市各专业评委会评审专业与资格的设置见《武汉市2018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目录》。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照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申报。
2)下列专业(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需经我市审核报省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
1、文博、播音、审计、统计、律师、公证、党校教师、建筑装饰材料、水利水电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系列)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3)各专业(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安排。
申报条件
1)各专业(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总体上按照湖北省2013年以来修订印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详情请自行查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评审条件”栏目。
职称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作为我市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和专业岗位,可以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例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论文要求。
2)一直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尚未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中同等学历、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参加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全日制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满三年、尚未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中、初级实行全国统考的系列(专业)外,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军队转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