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负责。并符合以下消防设计备案的范围: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90%):
1、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500平方米且设置在地上1-3层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90%)
(三)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范围以及上述第二项以外,其他公共建筑。(抽查比例:60%)
(四)一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60%)
(五)二类高层住宅及单、多层住宅。(抽查比例:60%)
(六)丙2类厂房、仓库,丁、戊类厂房、仓库。(抽查比例:30%)
但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应当纳入必抽范围:(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2、群众举报后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3、消防设计备案抽中后消防设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经责令改正后复查合格,工程竣工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
4、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