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章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5厘米;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单位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2厘米。
(二)、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三)、单位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将单位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逾期不缴的,由公安机关追缴。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回。
(四)、需要更换公章的单位,应当将旧公章缴回原批准记得制的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制作审批手续。其中,属上级单位出具过证明的,应当将旧公章缴回上级单位。
(五)、公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应当先公告作废后,再按规定办理重新制作审批手续。
(六)、临时印章不得刻制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