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规及标准的义务
1.1 对于未获得KS认证却使用KS标志的企业或虽知情仍进行销售者,给予刑事处罚,对不遵守各种义务或怠慢者根据情况采取取消认证等行政处分。
1.2 违反法规企业的处置
2年以下徒刑或1千万元以下罚款的处分:
- 标志违反了产业标准化法第15条第3项或第16条第3项的规定或作出了类似标志者
- 销售、进口或陈列、保管、搬运违反了产业标准化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者
- 为履行产业标准化法第21条第1项所命令的义务者
1.3 未履行义务
1.3.1 认证的取消
- 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认证时
- 遵照第19条第1项,定期审核或试销品调查、现场调查结果、认证产品或认证服务不满足韩国产业标准时
- 遵照第20条,拒绝、妨害、逃避现场调查时
- 没有正当理由而不遵从第21条法令时
- 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执行正常销售活动时
- 不接受定期审核时
1.3.2 标志停止
- 工厂审核、事业部审核、服务审核或现场调查结果不符合法规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认证审核基准,总评分60%-40%之间时
- 工厂审核、事业部审核、服务审核或现场调查结果不符合法规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认证审核基准,总评分未满40%时
- 产品审核或市场销售品调查结果不符合法规第12条第1项规定的韩国产业标准且其不符合程度属于法规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认证审核基准所规定的重大缺陷的情况
- 获得认证者将自己制造的产品伪装成未获得谁者或其他获得认证者的产品并做了认证标志的情况
1.3.2 改善命令
- 工厂审核、事业部审核、服务审核或现场调查结果不符合法规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认证审核基准,总评分不满80%超过60%时
- 产品审核或市场销售品调查结果不符合法规第12条第1项规定的韩国产业标准且其不符合程度属于法规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认证审核基准所规定的轻微缺陷的情况
1.4 行政处分的一般原则
- 有两个以上违反行为时按更严重的违反行为处分基准进行处分
- 按违反次数进行处罚时其基准适用于以处罚日为基准近两年内
- 按法规第35条第1项的规定,违反程,其他可考虑的情况存在时可按第2号个别基准所规定的标志停止,销售停止期间的2分之1的范围内减少处分时间
- 实施标志停止、销售停止处分或按法规第22条的规定取消认证的产品若属于法规第26条所规定的免检、形式承认等免除对象时,或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引发人命事故和火灾时,可对此产品或服务同时命令除去标志或收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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