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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则对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59条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公司的营业期限从《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针对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一般不能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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