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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收运条件和收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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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运条件

(1)一般规定

①根据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②凡中国及有关国际政府和空运企业规定禁运和不承运的货物,不得接受。

③托运人必须自行办妥始发海关、检疫等出境手续。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不办理“货款到付”(COD)业务。

④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2)价值限制

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声明价值的,按毛重每公斤20美元计算)。超过时,应分批交运(即分两份或多份货运单);如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收运。

(3)付款要求

①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但需注意:a. 货物的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b,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②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支票)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

二.收运程序

(1)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和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运输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2)代理人在收运国际货物时,应认真完成下列程序:

①着重检查

货物内容

了解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件下运输的货物,特别应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或货物中可能含有危险品。如属于或含有危险品,应按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及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的目的地

代理人应了解托运人所交货物是否系通航地点,如目的地无航站时,可建议托运人将货物到达站改为离目的地近的一个通航地点,但收货人栏内仍须填货物的目的地。

货物的包装和体积

代理人在收运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和货物的尺寸。对于包装不牢,过于简陋以及带有旧标志的旬装,应要求托运人重新包装。另外应检查货物的体积是否符合所装载机型的要求,对于联程货物,则应考虑其中转航站所使用的机型。

海关手续

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

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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