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需提供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地税登记证
时间规定:
自领取营业执照、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出示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6、自然人投资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有自然人投资者的纳税人提供);
7、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和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伙企业必须提供合伙协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经贸经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9、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1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企廉政公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