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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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