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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注册,中新天津生态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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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产业发展,吸引符合产业规划的投资项目,集聚优质产业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重点支持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科技研发、服务外包、金融、创意、商贸、会展、旅游、物流等产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在财政政策、办公用房、人力资源、政府服务等方面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给予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生态城注册、经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管委会将积极协助其争取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根据其对生态城的实际贡献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生态城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科技研发与技术应用推广类:

1、属于生态、环保、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

2、研发企业和机构应有固定的场所、相应的仪器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每年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

应用推广类项目中的相应技术的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或相应设备的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相关现代服务业类: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

2、被国家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企业;

3、由总部或区域总部授权在生态城新组建运营、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并缴纳各项税费的金融企业;

4、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传媒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建筑设计、装饰设计、环境设计、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广告设计企业;

5、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批发和国际贸易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会展、培训、旅游服务企业[张芳向1] [张芳向2] ;

7、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会计、资产评估、资质认证、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外汇经纪、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8、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地区采购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投资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等地区总部企业和机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向管委会商务局提交申请,由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申请享受的政策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管委会在生态城财政预算中设立生态城产业发展金,作为生态城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生态城产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九条 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资金扶持:

(一)对重点研发企业和机构研发费用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为10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二)对组织企业间技术联盟、联合攻关活动的企业和机构,给予50万元的资助;

(三)对在生态城建立的生态经济信息交流平台、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助;

(四)对在生态城设立的或省(部)级研发、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建设资助;

(五)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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